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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复印
- 分类:患者咨询
- 发布时间:2018-06-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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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详情
病例复印
CASE COPY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文件规定,我院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我院病案室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经审批合格后办理相应手续。
申请人携带有关的证明材料到我院病案室复印或复制病历
并填写复印病历申请书,病案室人员须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复印存档的,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由病案室负责加盖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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